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2023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强制注销制度的细化落实,旨在规范公司退出程序,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新规有哪些重要变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明确适用范围,一类情形不适用强制注销
《办法》明确了适用强制注销的公司范围,主要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满3年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
❌ 例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二、规范注销程序,厘清关键环节与要求
《办法》围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作出、送达与执行、注销后的管理与责任等环节,建立起清晰的强制注销流程体系。
强制注销的公告要求: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批量公告。
2.公告期限为90日。
3.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拟强制注销事由、异议方式等。
异议申请和审查:
1.在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异议材料内容:相关部门需提供异议理由及相关材料;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需提供姓名或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等。
3.登记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材料的形式审查。认定异议成立的,应终止强制注销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强制注销决定作出、送达与执行:
1.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
2.决定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
3.对无法联系的公司,可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送达,公告发出30日后视为送达。
4.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注销后的管理与责任:
1.强制注销后,登记机关应在公示系统中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2.未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通过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3.原公司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防范程序滥用:
对恶意申请异议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异议、恢复登记的,扰乱市场秩序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依法处罚;无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健全救济机制,三年内可申请恢复登记
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办法》设置了恢复登记机制:
恢复登记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在强制注销后三年内申请恢复登记:
1.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正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执行等程序中的。
3.正处于清算、破产程序中的。
4.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登记的情形。
恢复登记流程:
1.申请人需提供姓名或名称、主体资格文件、联系方式、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等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决定。
特殊情况下的恢复登记:
原名称已被他人注册的,恢复登记后,只恢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不再恢复原名称。
四、强化信息共享,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
《办法》要求登记机关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升强制注销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进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建议企业及时关注自身登记状态,依法履行注销义务,避免因强制注销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