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九届四次会议0011号建议的答复
程美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电动三、四轮车进行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市面常见的电动三、四轮车情况
目前市面上常见的电动三、四轮车,除了部分属于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外,绝大部分电动三、四轮车属于违规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文,明确这些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销售、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市场监管部门所做的工作
我局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以加强电动三、四轮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为重点,开展全面排查,依法依规开展治理工作。排查出我市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1家为上海凤凰自行车江苏有限公司,该公司具备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生产资质,生产的产品为低速电动三轮摩托车,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并合规经营。排查出全市范围内现有电动三、四轮车销售单位370家。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销售单位在进货时要查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强制性认证证书,在消费者购买时明确提醒“驾驶人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上牌”等,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违规车辆。同时我局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微信公众号专题发布、制作微动漫视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相关车辆质量安全知识、选购注意事项、使用常识等,引导消费者理性购买并正确使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车辆,“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提醒人民群众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目前的工作中的困难
1.市场监管部门不是违规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的执法查处主体。根据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50号令,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予以处罚”。根据最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相关行为应当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处理。”市场监管部门仅能对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等方面开展执法,对违规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的行为无法进行查处。
2.目前低速电动四轮车的生产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就组织行业专家、重点企业开展了多次讨论,各方已达成“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使用、安全和环保要求不降低”的共识,形成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草案,但是一直未有正式国家标准出台。目前生产厂家都是执行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因此无法根据统一的标准判定某一款车辆的质量优劣,也无法以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进行查处。
3. 群众对电动三、四轮车有实际需求。在日常出行中,特别是中老年群体接送小孩、小生意人运送货物以及快递配送、环境卫生等领域对电动三、四轮车有实际需求,有关人大代表也曾在人大建议中提出对电动三、四轮车不宜一刀切取缔。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已明确要求不得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但是也发现有少数郊区和农村的经营者以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残疾人用机动轮椅车的名义销售,部分消费者购买后转而到城区道路行驶。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学习有关地区对电动三、四轮车治理工作的成功做法,加强与工信、公安交管等部门的联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治理措施,形成源头治理、疏堵并举、措施有力、科学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
签发人:杨益斌
联系人: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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